7月9日郑州的两位市民刘明和郭力用4年时间起草的中国第一部民间《公益诉讼法(草案)》(下称”草案”)完成。他们希望通过联系全国人大代表最终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我国第一部由普通市民起草的法律草案,意义远非条文本身,而在于群众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
我们知道在共和制度下,由每一个自然人按照自由意志形成的公民是一个国度的主体。
本着多数人有利的原则,集合公民个体无限让与的公共权力和利益,形成一个共同所有的公共权利,她通常被分割为立法、司法、行政这三个部分,国父中山先生更提出增加考试和监察这两项与前三项并称为“五权宪法”。这些公共权利和公民的个体权利总和就是一个现代国度的主权,亦可称之为“公民权”,这个主权的所有权人就是这个国度的全体公民,这即是现代社会“主权在民”的由来。
"主权在民"意识的确立是公民社会的基础,不能准确理解"主权在民",就无法理解民主国度的运行机理。我以为,权利是先于责任和义务存在的,也就是说世界上绝对不应该有"无权利的责任和义务",因为有了“主权在民”的保证,才产生了与之对应的公民责任和公民义务,换句话说,没有“主权在民”的承诺和保证,公民可以不履行任何义务,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理解不等于接受。因此是否接受“主权在民”这个观念,是决定能否理解民主国度运行机理的基础。仅仅靠简单的理解和认识“主权在民”这个观念是无法体会到,在一个民主国度里,公民权高于并且先于公共权利实现的要义和精髓的。
接受了“主权在民”这个观念,就很容易理解公民权是一切公共权利的母体。没有公民权,就没有任何公共权利。因为公共权利是相对于公民权而言的,失去了公民权这个根基,任何公共权利都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意义。公民权被认为是高于任何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任何公共权利都是公民权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公民权的对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都是公民权的组成部分,这些权力都不可以成为公民权的敌人和反动。
事实上,立法权同样是从公民权这个母体上衍生出来的。
有位美国网友同我说,美国每年都有“枪禁”提案,我对他说“我相信美国一定不会通过这个议案,如果不幸通过,那将是美国走向没落和衰败的开始。因为公民是自身权利的第一救济体,这是美国公民持枪的法律渊源,也是美国能够成为公民社会的根本保障,失去这个保障,美国必然走向背离公民社会的绝路!”。
“枪禁”提案历史上已经有N多次了,今年应该还是通不过的。有意思的是,并不因为它老是通不过就不许被提起了,因为提案权不在政府,也不在人大代表, 而是硬打实凿地掌握在公民自己的手中,每次“枪禁”议案大都是由公民提出的。
立法权作为公共权利之首,具有超越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两项公共权利的地位和影响,是行使这两项公共权利的前提,因为立法是对现代国度运行和现代社会组成的规则和秩序进行厘定的建设权,这是现代文明国度的纲领性操作。如此悠关公民利益的重大动作,公民决不应该被排斥在外,而更应该成为这个行为的主体,因此,刘明和郭力这两位公民的行为正是对这个公民权的宣示,中国的民主进程应该为此记下重重的一笔。 |